(2017)京02民辖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辽宁皇城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宁皇城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81幢B830。法定代表人:李建松,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皇城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安民镇安民村加油屯(铁岭极大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楼两侧、二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景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汉文,男,1997年4月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宁皇城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2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宁皇城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辽宁皇城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孙汉文之间没有订立买卖合同及买卖行为,不应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皇城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孙汉文对于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宁皇城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汉文以其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购买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宁皇城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孙汉文通过网络信息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通过快递接受货物,故本案应以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经一审法院查明,涉案商品收货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据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孙汉文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宁皇城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的范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林生审判员 耿燕军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