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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燕贞与黄吓英、吴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贞,黄吓英,吴秋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1833号原告:杨燕贞,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黄吓英,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秋叶,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杨燕贞与被告黄吓英、吴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燕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吓英、吴秋叶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燕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吓英、吴秋叶共同偿还给其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3日止共计42550元)。事实与理由:黄吓英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于2014年11月11日向其借款11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黄吓英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11日。而后,其因急用多次向黄吓英、吴秋叶催讨借款,但黄吓英、吴秋叶拒不偿还。吴秋叶与黄吓英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秋叶应负共同偿还的责任。黄吓英、吴秋叶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杨燕贞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两份,欲证明其与黄吓英及吴秋叶身份以及黄吓英与吴秋叶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原件一份,欲证明黄吓英向其借款11万元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借条副本已连同起诉状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公告送达给黄吓英与吴秋叶,但黄吓英与吴秋叶拒不出庭应诉,也无提交书面抗辩意见,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权利。故上述借条及其所反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吓英与吴秋叶系夫妻关系。黄吓英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4年11月11日向杨燕贞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2015年5月11日,黄吓英偿还2000元利息给杨燕贞,其余的到期利息1万元因无法支付而请求作为本金转借。黄吓英为此出具借款金额为11万元的借条一份交杨燕贞收执为凭。该份借条内容载明:“今向杨燕贞借人民币壹拾壹万正(¥110000元正)月利率2%.月利息为贰仟贰佰元正(¥2200元)借款人:黄吓英2014年11月11日利息已付半年结到2015年5月11日”。而后,杨燕贞向黄吓英催讨借款,黄吓英拒不偿还讼争借款本息。2017年1月11日,杨燕贞以上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引发诉讼。本院认为,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将前期到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合并一起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确认新的借款金额,是双方对以前已经发生的借款的结算和确认,同时又是新的借贷行为,出借人将其应得的合法利息作为本金出借给借款人使用,不违反当事人意愿,符合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本案杨燕贞与黄吓英约定将黄吓英到期未能支付的1万元利息合并一起重新出具一份金额为11万元的借条,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杨燕贞与黄吓英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该借贷关系在杨燕贞及黄吓英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明确,黄吓英应负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由于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黄吓英和吴秋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黄吓英、吴秋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系被告黄吓英的个人债务及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及讼争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其他共同支出,故本案讼争借款应视为黄吓英、吴秋叶的共同债务,吴秋叶应对上述讼争款负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杨燕贞现请求讼争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可予照准。杨燕贞与黄吓英将黄吓英到期未能支付的1万元借款利息与借款10万元合并一起作为本金重新计算利息,视为新的借贷行为,故杨燕贞请求黄吓英、吴秋叶共同偿还借款11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黄吓英、吴秋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吓英、吴秋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杨燕贞借款1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黄吓英、吴秋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4元,公告费720元,由黄吓英、吴秋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林福亮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若兰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