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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8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波与冯学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冯学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070号原告:杨波,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学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原告杨波与被告冯学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波负担。审判员  高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