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波与冯学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冯学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070号原告:杨波,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学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原告杨波与被告冯学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波负担。审判员 高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