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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3民初8086号原告钱州阳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中山分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州阳,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中山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086号原告:钱州阳。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中山分店,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12号中山花园大厦裙楼1-3层。委托代理人:李芸,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斯敏,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州阳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中山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钱州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州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钱州阳负担。审判长 何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丹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