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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菏泽开发区超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开发区超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国庆,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区超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国庆,男,1981年9月4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村5999。被执行人:赵建平,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622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区超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庆、赵建平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7)菏曹州证经字第5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标的额为923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提供司法网络查控等方式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7)菏曹州证经字第5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