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清荣与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荣,高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刘清荣,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高兴明,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刘清荣与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已经审理完毕,且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担保人万培申请解除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9A幢1-4-2号房产的查封【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万培的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万培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9A幢1-4-2号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之有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文书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2017年8月14日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2015)鄂茅箭执字第678号校对人:份数申请执行人刘清荣,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黄石路11号。被执行人高兴明,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39号。本院在执行刘清荣与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已经审理完毕,且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担保人万培申请解除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9A幢1-4-2号房产的查封【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万培的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万培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9A幢1-4-2号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黄可审判员朱新祥人民陪审员袁学华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司之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