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延朋与刘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朋,刘洪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1民初215号申请人:赵延朋,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喀什市。被申请人:刘洪,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疏勒县。申请人赵延朋与被申请人刘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延朋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洪在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106000元劳务费予以冻结。申请人赵延朋已提供等额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延朋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财产权利,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106000元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洪在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106000元劳务费。保全期限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申请人刘洪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镇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丽米热·艾尼外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