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盛夏与昆山格兰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夏,昆山格兰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83号原告:盛夏,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昆山格兰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94号。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盛夏与被告昆山格兰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盛夏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盛夏负担。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