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程井志与孙井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井志,孙井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976号原告程井志,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程响,男,199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孙井名,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井志诉被告孙井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井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井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井志负担。审 判 员 贺夫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双双书 记 员 杜成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