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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启亮、王仁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启亮,王仁生,王仁伍,王仁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286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告:王启亮,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仁生,男,195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仁伍,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仁金,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亮、王仁生、王仁伍、王仁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