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启亮、王仁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启亮,王仁生,王仁伍,王仁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286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告:王启亮,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仁生,男,195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仁伍,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仁金,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亮、王仁生、王仁伍、王仁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