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立娟与辛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娟,辛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641号原告:高立娟,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辛光,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高立娟与被告辛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