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立娟与辛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娟,辛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641号原告:高立娟,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辛光,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高立娟与被告辛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