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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鄢福祥与石家庄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福祥,石家庄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532号原告:鄢福祥,男,汉族,1959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被告:石家庄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路219号119-120号。法定代表人:闫月环,经理。原告鄢福祥与被告石家庄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福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振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