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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季丽与李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丽,李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2066号原告:季丽,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李水清,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丽与被告李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丽负担。审判员  蒋建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林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