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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财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医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69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7)渝0108财保4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医院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医院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医院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