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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胥安易与刘海、刘瑶、余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安易,刘海,刘瑶,余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胥安易,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刘海,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西乡县龙池林场职工,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刘瑶,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西乡县龙池林场职工,住西乡县。被执行人:余清,男,生于1980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人胥安易与被执行人刘海、刘瑶、余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24525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刘海、刘瑶、余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给付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6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瑶已交纳执行款及申请执行费267元,该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胥安易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4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一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