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自兵与被执行人杨国年、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自兵,杨国年,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306号申请人:宋自兵,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200号1单元151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6812130510。被执行人:杨国年,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临泽县陵园管理处职工,住临泽县沙河镇乐民小区13号楼3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7801070019。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下庄村四社15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10102301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宋自兵与被执行人杨国年、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交纳案件款10000元,后被执行人杨国年私下向申请人偿还案件款10000元,下剩案件款609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国年于2017年8月9日履行案件款10000元。二、下剩案件款50900元,被执行人杨国年于2017年8月2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并由担保人张玉霞对下剩案件款的履行提供担保。三、申请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进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