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全诉被告朱晓东、任利军、陈国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全,朱晓东,任利军,陈国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381号原告:陈国全,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朱晓东,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任利军,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陈国强,男,汉族,住志丹县。原告陈国全诉被告朱晓东、任利军、陈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陈国全负担。审判员  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保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