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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胜腾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胜腾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宏发科技园D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2134W。法定代表人:薛信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胜腾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浪口社区河坊工业园9栋3楼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60665A。法定代表人:黄冬英。上诉人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胜腾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7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深圳市××区,深圳市××区为与本案最密切联系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宝安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以其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