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焦生臣、陈清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生臣,陈清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焦生臣,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被执行人:陈清森,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焦生臣与陈清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陈清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清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清森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