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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流孜与方金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流孜,方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杨流孜,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住长垣县樊相镇樊南村。身份证号:410728197007157194被执行人方金祥,男,汉族,1960年1月出生,住长垣县蒲东丹庙村。身份证号:410728196001063053本院在执行杨流孜申请方金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方金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