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福贵与崔文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贵,崔文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614号原告:黄福贵,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崔文彬,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黄福贵与被告崔文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黄福贵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计151.3元,由原告黄福贵负担。审判员 侯乐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