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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福贵与崔文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贵,崔文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614号原告:黄福贵,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崔文彬,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黄福贵与被告崔文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黄福贵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计151.3元,由原告黄福贵负担。审判员  侯乐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