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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焦红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红强,闫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355号申请执行人:焦红强,男,1963年7月16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民,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闫淑华,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七分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红强与被执行人闫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红强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闫淑华名下两个北京银行的账户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闫淑华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焦红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闫淑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