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2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霞与王剑、满延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霞,王剑,满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吴霞,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王剑,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满延锋,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吴霞与被执行人王剑、满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剑、满延锋仅给付了2万元,余款及利息一直未予给付。申请执行人吴霞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剑、满延锋偿还借款本息共计8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剑、满延锋给付了1万元,余款72000元一直未予给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剑、满延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剑、满延锋在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被执行人王剑、满延锋虽购买了山水一鸣小区048栋1111房商品房一套,但只办理了预购房产登记,未办理房产登记,本院已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剑、满延锋虽购买了该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暂无法执行。且被执行人王剑、满延锋目前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剑、满延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霞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