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刑初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4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生产、销售不符全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永军、检察员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及其辩护人赵寒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1日10时许,顺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张磊所经营的顺平县平安大街老台门汤包店检查中发现,在该处操作间有两袋使用过的调味料,外包装未有任何标识,随即依法对其调味料、未加工熟的包子和已加工熟的包子进行扣押,并送往河北省出境检验检疫中心保定分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该处的生包子铝含量为37.4mg/kg、熟包子铝含量为37.7mg/kg,单项判定均为不合格。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张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张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赵寒宇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10时许,顺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张磊所经营的顺平县平安大街老台门汤包店检查中发现,在该处操作间有两袋使用过的调味料,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随即依法对其调味料、未加工熟的包子和已加工熟的包子进行扣押,并送往河北省出境检验检疫中心保定分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该处的生包子铝含量为37.4mg/kg、熟包子铝含量为37.7mg/kg,单项判定均为不合格。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2月1日,该案由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张磊的户籍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21日10时许,顺平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顺平县平安大街老台门鲜汤包操作间有两袋使用过的调味料,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随即依法对其调味料、未加工熟的包子进行扣押,并送往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保定分中心进行检验。顺平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6日对此案立案侦查,2016年5月16日依法将犯张磊传讯到顺平县公安局,经讯问张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4、顺平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21日,民警扣押的两袋已开口使用的无标识调料,经调查为老太门汤包加盟公司配发的保绿素,用于素馅包子中保持青菜颜色。5、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从张磊处提取熟包子4个,生包子4个,添加剂2袋。6、调取证据清单附复印件,证实从张磊处调取顺平县老太门汤包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张磊是顺平县老太门汤包店经营者。7、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告知书,证实顺平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于2015年8月18日告知过张磊禁止在生产包子的过程中使用含铝添加剂。8、证人赵某(被告人张磊妻子)证言,证实其与丈夫张磊在东街村经营老太门汤包店,这个包子铺是加盟的,加工包子馅的调料是厂家提供的,2015年8月份因厂家推迟给其发料,其夫妻二人在保定副食市场买了两箱苹果牌酵母,张磊在北市场山珍海味干货行购买了五袋箭牌泡打粉和两袋桂花牌香甜泡打粉。平时其和张磊负责经营这个店,都是现成的调料包,经营的包子铺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是张磊,店门牌子以前写的老台门汤包,因为办营业执照时转让给其的那个人已经使用了老台门,所以其用的老太门,当时店门口的牌子没有换,现在已经换成了老太门汤包。民警在其店内检查时发现的调料都是厂家发过来的,有的有标签有的没有。扣押的两袋没有标签的调料是加工蔬菜时在水里放的,那样颜色好看一点。其不清楚肉馅的具体放什么调料,都是厂家兑好的,素馅的是自己放,也就是盐、味精、鸡精。使用的酵母和泡打粉也都是厂家提供的,去年因为厂家延迟发货所以自己买了一些。一般张磊负责和面,其负责拌馅,再一块包包子,蒸熟。在加工包子的过程中没有使用过其他的添加剂,肉的和素的都是一元一个。夏天每天销售五百多个,冬天每天销售三百多个。9、证人郝某证言,证实东街有一家老台门汤包铺,其于2014年九、十月份就开始在这儿买包子,每周最少买一次,有时候在那吃,他还卖馄饨、粥之类的。肉的、素的都是一块钱一个。10、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知道东街有一家老台门汤包铺,在2015年一、二月份,买过几次,有肉包子、素包子,里屋是加工间,外屋有桌子是吃饭的地方,门口是蒸包子的。11、证人关某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北市场经营山珍海味干货店。以前销售过剑石牌和桂花牌两种泡打粉,其中剑石牌是不含铝的,桂花牌是含铝的。都销售给谁了不清楚,东街的老台门张磊在其店内买过两袋桂花牌泡打粉,还买过几袋剑石牌泡打粉。12、被告人张磊供述,汤包店是2014年9月份一个外地人转给其夫妻二人的。这个包子铺是加盟的,转的时候赵某去浙江绍兴公司学的技术,加工包子馅的调料是公司配好后提供的。这个店以前叫老台门汤包店,其接手后在工商局就把名字改成老太门汤包店了,店面牌子后来也换成“老太门汤包店”,在公安局检查的时候还是“老台门汤包店”的牌子。其是法人,平时就其和妻子经营,还雇佣了一个人。主要经营肉馅包子和素馅包子,粥、混沌、鸡蛋汤。检查发现的无标识的调料是公司给的发过来的,是加工素馅包子的蔬菜时放在水里的,那样把菜煮熟的时候,菜不会变黄,颜色好看一点。公司提供的调料就是在包子馅里放的调料包,面、肉、菜、鸡精、味精、酵母和泡打粉等都是自己买的。其用的泡打粉是在顺平县北市场山珍海味调料店买的,是桂林市红星化工厂生产的桂花牌香甜泡打粉,是个红袋子包装的。后来用的是网上购买的无铝泡打粉。以前使用的桂花牌香甜泡打粉不太注意是否含铝,但包装袋上没有标识不含铝。以前告知过禁止在生产包子的过程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因为当时不太重视这个事情,大意了。其负责和面,赵某负责配馅,雇佣的那个人就是帮着包包子和打扫卫生之类的。加工包子的过程中桂花牌香甜泡打粉放的很少,大概就是一斤面里添加两克左右这种桂花牌香甜泡打粉。肉包子和素包子都是一元一个,肉的利润小。现在每天大概卖三四百块钱的包子。从2014年9月份到现在大概盈利四万块钱,桂花牌香甜泡打粉大概是从2015年7、8月份开始用的,到2016年1月份,公安机关检查了其店之后,就不用了。总共用了3袋。13、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证实扣押张磊的熟包子中含铝量为37.7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生包子中铝含量为37.4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与被告人当庭供述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亦未造成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和后果,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张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齐震虎审判员 张新科审判员 肖 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佳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