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7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孟申请张红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张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736号之二原告王孟,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张红亮,男,汉族,住遂平县。王孟申请张红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红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红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红亮在中国���商银行1715029301107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8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