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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全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开源矿业有限公司、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鑫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成都鑫力源煤业有限公司、何鑫、李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全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鑫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成都鑫力源煤业有限公司,何鑫,李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全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鑫。被执行人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丽。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鑫。被执行人成都鑫力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伟。被执行人何鑫。被执行人李红丽。成都市全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开源矿业有限公司、成都鑫丽源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鑫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成都鑫力源煤业有限公司、何鑫、李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市全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人民币。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1发现被执行人2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