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美芝与易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芝,易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539号原告:何美芝,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军,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易俊海,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乡县。原告何美芝诉被告易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原告何美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美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