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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行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范建轩与峨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轩,峨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102行初157号原告:范建轩,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峨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绥山镇万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平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秀华,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建轩诉被告峨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峨眉山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建轩,被告峨眉山城管局的负责人胡卉副局长及该局委托代理人范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建轩诉称:原告在峨眉山××××道摆摊多年,并有合法手续。2017年,峨眉山重新规划临时占道摊位点时,原告按规定于同年1月6日向被告递交《城区占道经营户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被告口头答复说原告是外地人,不在考虑范围内。后原告又于同月17日再次向被告递交《调查表》,但被告至今未给予原告明确答复。原告认为,被告至原告第二次提交《调查表》后超过60日未答复的行为违法。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经营摊位没有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作出是否准予原告占道经营摊位的决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峨眉山城管局辩称:1.原告要求重新发放临时占道摊位的行政审批行为不属于峨眉山城管局职权范围。2.被告没有收到过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提交的《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为此,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查明:原告系四川荣县人,多年来在峨眉山从事卷烟、小百货销售。2016年12月29日,被告与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峨眉山市公安局、峨眉山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取缔城区违规占道经营的通告》(简称《通告》)要求,凡申请租用摊位的,需于2017年1月10日前递交由所属镇乡签字盖章的《调查表》到被告处,经调查核实,符合国家政策所确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众者,经公示后方可取得租用摊位资格。同年1月6日,原告根据《通告》要求向被告递交《调查表》,申请占道经营许可。被告口头答复,原告系外地人,不在考虑范围内。其后,原告自称于同月17日再次填写并向被告工作人员递交《调查表》,申请占道经营许可,而被告未予答复。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只针对第二次向被告递交《调查表》的行为,不主张2017年1月6日向被告递交《调查表》的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通告》《调查表》《居住证》《营业执照》《烟草零售许可证》《户口薄》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法庭陈述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的规定,本案原告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原告虽在诉讼中自称曾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调查表》,申请占道经营。但在被告否认收到该次《调查表》等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原告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初步证据。然而在案证据表明,原告除自我陈述外,没有提交证明其曾在上述期间内向被告申请过占道经营的初步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建轩的起诉。原告范建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巨审 判 员  章祈伦人民陪审员  陈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