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李富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李富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475号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鄢家坝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078892416P。法定代表人:毛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富珍,女,彝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被告李富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海阿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志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