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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西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生,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王西生,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李奎(曾用名李浩),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奎银行存款5275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