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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桂连、彭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桂连,彭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连,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广金,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生,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晓英,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桂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9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桂连上诉称,一、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借贷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属辖区法院裁决。而本合同的乙方为被告方杨桂连,所以根据约定,本协议纠纷应由乙方杨桂连所在地即广东省电白县法院管辖处理。二、原裁定认为,《借贷合同》中乙方应为被上诉人彭广金。在该合同中,借款方、贷款方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主要内容即使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合同无效或合同主要条款无效,不应根据该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作为裁定的根据。三、本案中,双方约定由乙��(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退一步而言,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主要条款无效,则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内容显示,其中第九条约定:“……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属辖区法院裁决。”乙方(上诉人)作为贷款人与《借据》中被上诉人作为贷款人不符,视为约定不明确。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本市××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