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魏双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魏双平,吕凤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古亭路路东、北一环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50921481C。法定代表人王长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效贤,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双平,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凤娟,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沛县。上诉人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上诉人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力红审判员 姜爱民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广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