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保某某与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某某,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2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保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30日,汉族,住永登县城关镇解放街46号。被执行人:柳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4日,住永登县武胜驿镇下湾村一社。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12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保某某支付借款19381元,承担执行费191元。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柳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和房产登记部门无登记信息,2017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柳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申请人认可上述事实,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登县人民法院(2016)甘012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荣代理审判员 周怀敏代理审判员 蔡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元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