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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旭姣与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汉邦商务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旭姣,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汉邦商务酒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249号原告:贾旭姣,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杨全志,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善怀,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汉邦商务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善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旭姣与被告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汉邦商务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旭姣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旭姣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旭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贾旭姣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