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林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林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986号原告:浙江南方担保���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婧,该公司员工。被告:戴男,女,1989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被告:林桦,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男、林桦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戴男、林桦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126492.25元及违约金37947.68元(按代偿金额395000元的3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男、林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戴男、林桦未作答��,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查明。一、贷款合同名称及签订时间:2014年7月28日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二、放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三、贷款金额:395000元。四、还款期数及是否届满:36期,已届满。五、担保方式: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服务合同名称及签订时间:2014年7月28日签订《家装服务合同》。七、共同债务人:被告林桦。八、代偿日期及金额:2016年2月25日、7月25日分别代偿63393.92元、63098.33元,合计126492.25元。九、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金以贷款金额的30%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家装服务合同》及被告戴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签订的《牡丹信用��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由于被告戴男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戴男追偿。《家装服务合同》约定若因被告戴男未及时还款导致原告垫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戴男按贷款金额30%支付违约金,本院通过综合考量原告代偿的金额及逾期还款的时间,认为原告违约金的主张金额尚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林桦作为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在《家装服务合同》上签字确认,故被告林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男、林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26492.25元及违约金37947.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被告戴男、林桦负担。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戴男、林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吉红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八���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昱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