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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行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国安行政再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安,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0182行监1号 原审原告陈国安,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榆树市城郊街道东门村2组。 原审被告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原谢家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佳满,系镇长。 原审原告陈国安与原审被告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赔偿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24日作出(2000)榆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利 代理审判员  赵士杰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春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