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勋坤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勋坤,葛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杨勋坤,男,1970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葛金龙,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杨勋坤与被执行人葛金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京0119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金龙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勋坤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金龙给付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葛金龙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股权情况,暂未发现其银行存款;在房屋、车辆及工商管理机关无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2017年7月2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葛金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