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沧州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刘前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刘前明,郑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76-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张之洋。被执行人:刘前明,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被执行人:郑恩刚,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与被执行人刘前明、郑恩刚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