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恢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勋与被执行人李立、安建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续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勋,李立,安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恢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勋,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李立,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安建蓉,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勋与被执行人李立、安建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立、安建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勋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2015年9月25日,本院在诉讼中作出(2015)通民保字第16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立、安建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房屋。现查封期限将届满,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周勋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李立、安建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财产由申请执行人周勋负责监管,被执行人李立、安建蓉管理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担保、毁损等设置他项权利,妨碍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李立、安建蓉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财产。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 茂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