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珲春市0433音乐广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珲春市0433音乐广场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初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职员。被告:珲春市0433音乐广场。经营者:郑晓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珲春市0433音乐广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计817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