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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珲春市0433音乐广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珲春市0433音乐广场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初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职员。被告:珲春市0433音乐广场。经营者:郑晓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珲春市0433音乐广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计817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