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道平与绵阳市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平,绵阳市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911号原告:刘道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8日,住江油市。被告:绵阳市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元通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向阳。原告刘道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刘道平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道平撤回对绵阳市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由原告刘道平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