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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黃正华恢复执行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黃正华,刘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黃正华,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刘贵生,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2008)黔毕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決书,依法受理黃正华申请恢复执行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黃正华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恢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