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黃正华恢复执行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黃正华,刘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黃正华,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刘贵生,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2008)黔毕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決书,依法受理黃正华申请恢复执行刘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黃正华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恢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