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黎明与宋昌见张雪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黎明,宋昌见,张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王黎明,女,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被执行人:宋昌见,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被执行人:张雪芳,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申请人王黎明与被执行人宋昌见、张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支付的6000元予以品除)、迟延履行金、诉讼保全费33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