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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曲某与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837号原告:曲某。被告:于某。原告曲某与被告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曲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