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曲某与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837号原告:曲某。被告:于某。原告曲某与被告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曲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