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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珍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52号申请人:王珍,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负责人:王成飞。申请人王珍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银行存款796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珍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10组银行存款796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