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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突泉县高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志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保6号申请保全人:突泉县高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法定代表人:胡发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被保全人:李志东,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保全人:李志春,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保全人:李志成,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保全人:李奇刚,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突泉县高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志东、李志春、李志成、李奇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4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已向四名被申请人实际交付的十一项房产及案外人王涛提供担保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明细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志东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西十居××号建筑面积为4484.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该房产共有人为被申请人李志东的配偶刘佳),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志东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西十居××号建筑面积为119.01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共有人为被申请人李志东的配偶刘佳),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李志东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西十居××号建筑面积为117.22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共有人为被申请人李志东的配偶刘佳),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李志东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西十居××号建筑面积为117.22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共有人为被申请人李志东的配偶刘佳),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李志东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西十居××号建筑面积为98.35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共有人为被申请人李志东的配偶刘佳),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春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西十居××号建筑面积为21.18平方米的车库(该车库的共有人为被申请人李志春的配偶刘金华),查��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七、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春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西十居××号建筑面积为117.22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的共有人为被申请人李志春的配偶刘金华),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八、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成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西十居××号建筑面积为21.18平方米的车库(该车库的共有人为被申请人李志成的配偶李宏娟),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九、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成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西十居××号建筑面积为117.22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的共有人为被申请人李志成的配偶李宏娟),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十、查封被申请人李奇刚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西十居××号建筑面积为110.25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共有人为李奇刚的配偶姜玉玲),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十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志东、李志春、李志成、李奇刚拥有所有权座落于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西十居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的地下室(具体位置为以上房产对应的地下部分,地下室的共有人分别为刘佳、刘金华、李宏娟、姜玉玲),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十二、查封王涛购买的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号及××号)的座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东、室韦边检站南侧1-107的面积为638.75平方米的商业楼及座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哈撒尔路东、室韦边检站南侧××的面积为1168.11平方米的商业楼。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额尔古纳市房产管理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分别将(2017)内0784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十二项内容已保全完毕;第八、九项房屋涉及贷款,轮候查封;第十一项800平方米地下室在商品房预售系统中没有此项数据,无法落实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4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