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芝、闫占勇、闫慧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芝,闫占勇,闫慧杰,闫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7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和龙大街同心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杨全,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浩,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朝鲜族,该银行职工,住和龙市。被执行人王玉芝,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龙市头道镇,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闫占勇,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龙市龙城镇,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闫慧杰,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所在地:和龙市文化街,现住和龙市头道镇。被执行人闫慧燕,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八家子镇。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芝、闫占勇、闫慧杰、闫慧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吉2406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185.29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玉芝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玉芝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到期债权进行穷尽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闫占勇、闫慧杰、闫慧燕三人明确表示未继承闫承库的遗产,故未能执行三人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光日审 判 员 郑继刚代理审判员 林永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