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童宗培、张琪等与李景云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宗培,张琪,李景云,陈发国,驻马店市豫水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278号原告:童宗培,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告:张琪,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友,系广水市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景云,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陈发国,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驻马店市豫水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汝南县罗店乡罗东村(土豆基地)。法定代表人:陈发国,系该公司董事。第三人:张建平,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宗培、张琪与被告李景云、陈发国、驻马店市豫水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建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宗培、张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景云、陈发国、驻马店市豫水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建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童宗培、张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宗培、张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童宗培、张琪负担。审判长 胡俊杰审判员 方文琳审判员 杜春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涂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