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7刑初46号公诉机略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2011年2月因犯强奸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27日被减刑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略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4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略阳县看守所。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略检公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常晓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金某与肖某商谋购买毒品吸食。后肖某让李某联系郑某某在赵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泳毒。郑某某将冰毒带回交给李某。当晚,金某、肖某、李某等五人在金某家中将购买的冰毒共同吸食。经对金某、李某、肖某等尿液麻醉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肖某、郑某某、赵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魏建明代理审判员 郑 婷人民陪审员 任国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