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实全、梁利明等与焦作交运集团修武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实全,梁利明,张银叶,张保成,牛章红,王秀华,卢老宝,付爱玲,张卫卫,刘新会,张三庆,吴国平,王玉芳,李万生,杨保明,王士成,冯喜顺,赵杰,张良枝,薛向明,张金香,焦作交运集团修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961号原告:陈实全,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梁利明,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张银叶,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张保成,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牛章红,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王秀华,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卢老宝,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付爱玲,女,19710年12月13日出生,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张卫卫,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刘新会,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身纷证号码:410821196210170016。原告:张三庆,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吴国平,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王玉芳,女,1970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李万生,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杨保明,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王士成,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冯喜顺,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赵杰,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张良枝,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薛向明,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原告:张金香,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幸梅,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学,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交运集团修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峰林大道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张保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平,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实全等21人诉被告焦作交运集团修武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范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被告向原告支付21份股份应得的燃油补贴费用172755.215元,每个原告8226.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修武县旅游客运联营车队的股东。2004年3月份38家股东成立修武县旅游客运联营车队,共同投资购买16台客运车从事城乡客运。车队按照出资份额划分42份等额股份,每月对经营成果进行核算,并对盈余款项每月向42份股份持有者发放。焦作市财政局依据阔家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精神,根据营运车辆的标台发放燃油补贴,2013年每台53**.8元,2014年每标台218**.2元。修武县道路运输篱理所在2015年8月及12月向车辆的所属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了燃油补贴费。2014年底,21原告将所持有的21份股份转让给被告,闪21原告将所持有的21份股份转让给被告时,燃油补贴已产生,系21原告股权转让前已得利益,只因围家补贴发放延迟而造成股权转让后才发放到位,所以以上补贴应归21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的诉状中所谓原告签字有问题,起诉人弄虚作假。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1877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玉婷 来自: